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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公车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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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公车使用管理制度

      一、车辆使用

      1、本镇的车辆为工作用车,统一由办公室负责调度并填写出车单,通知出车。

      2、领导和各科室工作用车应提前告知办公室。

      3、优先保证镇领导工作用车。

      4、驾驶员要根据办公室的安排,凭出车单出车(车辆加油、修理要事先告之办公室)。无出车单出车的,按公车私用论处(特殊情况出车的除外,但事后要及时补办出车手续)。

      5、禁止公车私用。婚、丧、嫁、娶一律不准用公车;不准用公车接送子女上学、娱乐、渡假和办私事等。遇有特殊情况办理私事需要公车的,需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每公里0.5元计算,一律交本局财务室,由财务室出具相应的收据备查。

      二、车辆的管理

      1、驾驶员平时要保持车辆良好状态,无特殊原因按时上下班,保证按时出车。无工作用车时,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指定的地点。

      2、驾驶员凭出车单每月向办公室核实里程,报销过洞费、过桥费和公里补贴。

      3、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交通有关法规,不得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

      4、禁止公车上私户。

      5、禁止干部职工未经批准用公款和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私自学习车辆驾驶技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6、本单位公用小车一律不得进行豪华装修。

      8、领导干部因工作变动或退离休的不得将本单位的车辆带入新调入的单位或继续驾驶。

      9、私自驾车的交通事故,按有关交通法规处理,一切费用概由本人自付;私自驾车造成公车被盗的,按该车价格由本人赔偿。

      10、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或屡犯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私自驾驶公车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和恶劣影响的,从重或加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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