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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现存的领土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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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现存的领土争端

      中国现存的领土争端

      中日钓鱼岛主权归属争端,源于19世纪末日本对外扩张,是历史遗留问题。如何解决钓鱼岛争端,是两国政府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黄大慧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通常所说的钓鱼岛其实是一个群岛,位于中国福建正东、台湾东北的东海海域,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及几个岩礁组成,总面积约6.5平方公里。其中,钓鱼岛面积最大,约4.3平方公里,该群岛即因钓鱼岛而得名。钓鱼岛上无人长期居住。钓鱼岛历史上就是中国固有领土,在行政上明朝年间隶属于福建省,清朝初年起隶属于台湾。明朝永乐元年(1403年)完成的《顺风相送》一书中,首次提到钓鱼岛。1534年,明朝第11次册封使陈侃所著《使琉球录》,完整地记录了明朝册封琉球的航海历程,再次留下了中国人首先发现钓鱼岛的证明。早在1561年,明朝的中国地图便将钓鱼岛纳入中国福建的海防区域内。1562年,明朝册封使郭儒霖所著《重编使琉球录》更清楚地证实,当时中国已将钓鱼列岛中最靠近琉球的赤屿,即现在的赤尾屿作为与琉球分界的标志。到清朝,中国与琉球的界线在钓鱼岛南面海槽一带已成为中国航海家的常识。1719年赴琉球的清朝康熙册封使徐葆光所著《中山传信录》更加清楚地指出了他赴琉球的海上航路:从福建出发,经花瓶、彭佳、钓鱼各岛北侧,自赤尾屿达姑米山(久米岛)。书中还援引了琉球权威学者的观点:琉球的姑米山乃“琉球西南界上之镇山”,即镇守琉球边关之山。上述历史记载充分证明,中国明清两朝政府一直视钓鱼岛为中国领土,并将其列入中国的海上防区之内。钓鱼岛为中国固有领土,也可从日本历史文献中得以佐证。1785年,日本经世家林子平所著《三国通览图说》的附图“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该图是以《中山传信录》为依据,采用中国的“钓鱼台”为岛名,并将钓鱼岛和中国福建、浙江用同一淡红色标出,而久米岛则同琉球一样为黄褐色。实际上,在1868年明治维新之前,日本找不到独立言及钓鱼岛的文献,日本地图和历史资料中的“钓鱼岛”或“鱼钓岛”名称,都是从中国相关文献借用过来的。不仅如此,日本的地图及官方文件中均曾正式使用中国的岛名。据不完全统计,从1935年~1970年日本出版的21种地图及大百科事典中,有2/3没有记载所谓“尖阁列岛”,有的则称“鱼钓岛”。基于以上确凿的历史事实,1971年12月,中国外交部发表严正声明: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等岛屿是台湾的附属岛屿。它们和台湾一样,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非法窃取钓鱼岛日本人对钓鱼岛的真正发现是在日本1879年吞并琉球,并将琉球国改为“冲绳县”之后。1884年,日本福冈县人古贺辰四郎为了获取钓鱼岛上的信天翁海鸟羽毛,向日本政府申请开发该列屿。这是日本人发现钓鱼岛的最早记录。日本政府据此称钓鱼岛为“无主地”,是由日本人先占,而非甲午战争从中国夺取。然而,日本官方档案《日本外交文书》第18卷记载表明,事实并非如此。据该档案记载,日本在吞并琉球后,为在钓鱼岛建立国家领有标志,曾于1885年进行过3次秘密调查,但结论是这些岛屿“与《中山传信录》记载之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等属同一岛屿”,此事“涉及与清国之间岛屿归属谈判”。这说明,日本政府当时业已认定钓鱼岛并非无主地,至少是可能同中国发生领土争议的地区。1895年1月,日本趁甲午战争清政府败局已定,通过“内阁决议”正式将钓鱼岛编入其版图,并秘密在岛上建立桩标。同年4月,日本强迫清政府签订《马关条约》,攫取了台湾及钓鱼岛等附属岛屿。1900年,日本给钓鱼岛起了日本名字“尖阁列岛”,但这一名称是从英文意译而来的。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后,根据先前的《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规定,钓鱼岛本应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归还给中国。但是,二战后美国托管冲绳,并根据1951年的所谓《旧金山和约》把钓鱼岛划入冲绳。对此,中国政府当时发表声明:旧金山对日和约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因而是非法的、无效的。1971年,美日两国在签署“归还冲绳协定”时私相授受,把钓鱼岛等岛屿划入“归还区域”。这一交易遭到中国政府强烈抗议后,美国政府表示,归还冲绳“施政权”对钓鱼岛主权问题不发生任何影响。尽管如此,我们不难看到,美国出于自身战略利益的需要,不惜在中日之间埋下钓鱼岛问题的祸根。从国际法看钓鱼岛主权归属依据国际法领土“发现”即占有的“先占”原则,中国对钓鱼岛拥有合法主权。如前所述,中国在15世纪最先发现和命名了钓鱼岛,这已是中日两国官方和学界公认的史实。因此,钓鱼岛在15世纪即成为中国领土。此后数百年间,明清两朝将钓鱼岛列入疆域之内进行统治,在被日本强占之前,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一直有效存续,中国是其惟一合法的所有者。还需指出,国际法上的“先占”首先必须以“无主地”为客体。事实上,钓鱼岛在甲午战争中被日本窃取之前是属于清朝的领土,当时虽无人定居,但绝非“无主地”。所以,日本提出的“无主地先占”主张根本不成立,日本并不具备取得钓鱼岛主权的法理前提。此外,日本以“时效取得”原则取得钓鱼岛主权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根据《国际法》有关以“时效”方式取得领土的规定,一个国家在没有任何国家抗议或反对的情况下,连续实际占领和控制管理某一领土达到一定的期限以上,即可获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然而,日本在甲午战争前从没有对钓鱼岛实行过任何“有效统治”。而甲午战争后整个台湾及其附属岛屿被日本攫取,根本无须日本“通过民间实行有效统治”来体现对钓鱼岛拥有主权。尤其是,日本如欲以时效方式取得钓鱼岛主权,必须在中国长期默许、不提出异议的前提下才能实现。但事实上,不论中国中央政府还是台湾地方当局,在拥有钓鱼岛主权上的表态,长期以来都是非常坚定、明确和一致的。中国方面的抗议,使日本的所谓以“长期连续的有效治理”为由取得领土的时效中断。因此,无论依据历史还是《国际法》,中国对钓鱼岛拥有无可辩驳的主权。时至今日,钓鱼岛争端已经成为影响中日两国关系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处理钓鱼岛问题上,中国政府始终着眼于大局,一贯主张和平协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这一主张倘若也能得到日方的真正响应,必将有利于中日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中日两国同为亚洲大国,和则两利,斗则俱伤。只有中日携手,才能开创亚洲美好的未来。(来源:北方新闻网)

      二、藏南地区 GOOGLE EARTH上明确表示藏南地区为争议地区,但藏南用英文表示为阿鲁纳恰尔邦。中国学界认为:1、中国实行自卫反击是出于不得已,其目的不是为了占领领土,在反击中将印度打狠打痛只是想惩罚印度,使印度获得教训,不要再在边界地区制造摩擦和冲突,使印度回到谈判桌上来。打是为了和,是为下一步通过谈判解决边界问题创造条件。中国当时虽然有能力用军事手段实现自己所主张的边界线,但是以武力或实力政策将自己主张的边界强加于人的行为不符合中国政府一贯倡导和坚持的和平解决国际间边界争端的立场。所以,中国政府在宣布停火和撤军外,还再次向印度政府建议两国总理重新举行会谈,和平解决边界问题,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停止边界冲突、和平解决边界问题的诚意。中国采取主动停火和后撤这一行动没有什么怪异之处,也不是西方外交家们所说的杰出的外交权术,它是中国政府努力争取恢复中印两国人民友好关系的体现,也是中国坚持奉行和平外交政策的体现。2、中国被迫在对中国不利的条件下与印度打了一场有限的战争,因而中国不愿拖延或扩大战争。国内和国际形势不允许中国军队继续作战:在国内,西藏叛乱带来的持续动荡、日益紧张的台湾海峡局势和大跃进的失败将中国领导人的注意力吸引到紧迫的国内问题上;在国际,中美关系持续敌对,中苏关系因意识形态争论也日益紧张。苏联向印度提供运输机和米格战斗机,并建立米格战斗机工厂。美国向印度提供大量军事援助,肯尼迪公开警告如果中国再进一步推进,美国将被迫插手。面对这种严峻的国内和国际形势,战争开始和结束的时间选择对中国来说显得极为重要。中国趁苏美两个超级大国陷于古巴导弹危机的时机,通过摧毁印度在中印边界发动重大军事行动的军事设施和能力来消除边界西段的压力。就喜马拉雅山气候而言,从12月中旬到来年4月,山口被封闭,不可能进行大规模的调动。因此,中国必须在冬季来临之前和两个超级大国直接介入战争之前,完成行动计划。如果中国试图继续在冬季越过喜马拉雅交通线,在阿萨姆平原作战,形势就会非常严峻。正是意识到这一军事现实,中国迅速宣布单方面停火。基于这些考虑,中国决策者决定战争的目标不是占领争议领土而是用决定性的打击教训印度,战争的原则是速战速决,战争行动限于争议地区并在冬季来临之前结束。美英对尼赫鲁紧急呼吁的快速而坚决回应,中国军队在战场上的成功推进,缩短了整个边界上的战斗。三。南海问题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南沙群岛,最早并持续对南沙群岛行使主权管辖。对此我们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国际社会也长期予以承认。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发动侵华战争,占领了中国大部分地区.《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及其他国际文件明确规定把被日本窃取的中国领土归还中国,这自然包括了南沙群岛。1946年12月,当时的中国政府指派高级官员赴南沙群岛接收,在岛上举行接收仪式,派兵驻守。日本政府于1952年正式表示"放弃对台湾、澎湖列岛以及南沙群岛、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从而将南沙群岛正式交还给中国。中国对南海的拥有  远在秦汉时代,中国已经有了大规模的远洋航海通商和渔业生产活动,南海已成为重要的中国海上航路。从此,中国人民频繁航行于南海之上,穿越南海诸岛,最早发现了这些岛屿礁滩,并予以命名。 华南沿海一带从中国秦朝时开始已经是中国领土,从中国西汉到唐朝末期现越南中部和北部是中国领土,南海已经是中国领海。中国元朝政府还多次派军到到越南北部平叛和越南南部(占城),中国元朝南方海军经常在南中国海巡逻到婆罗洲(加里曼丹岛)。中国明朝海军多次通过南海下西洋,是南海的唯一正统力量,南海的东南亚国家的君主从元朝开始到清朝接受中国中央政府的册封才是合法正统的,南海周边国家从元朝开始到清朝是中国中央政府的藩属国。海南岛在中国西汉开始已经是中国领土,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神圣领土。中国人民最早发现这些岛屿礁滩,长期以这些岛屿礁滩为基地进行渔业捕捞生产和居住,世代相继对这些岛屿礁滩进行辛勤的开发和经营,中国政府最早对这些岛屿礁滩实行管辖和行使主权,所谓越南等南海的东南亚国家拥有南海主权得到说法根本就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战后主权  战后相当长时期内,并不存在所谓的南海问题。南海周边的地区也没有任何国家对中国在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行使主权提出过异议。越南在1975年以前明确承认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菲律宾和马来西亚等国在70年代以前没有任何法律文件或领导人讲话提及本国领土范围包括南沙群岛。美国与西班牙1898年签订的巴黎条约和1900年签订的华盛顿条约曾明确规定了菲律宾的领土范围,但并未包括南沙群岛。1953年菲律宾宪法、1951年菲美军事同盟条约等也对此作了进一步确认,而马来西亚只是到了1978年12月,才在其公布的大陆架地图上将南沙群岛的部分岛礁和海域标在马来西亚境内。 国际会议的决议  不少国家政府和国际会议的决议也承认南沙群岛是中国的领土。例如,1955年在马尼拉召开的国际民航组织太平洋地区航空会议通过的第24号决议,要求中国台湾当局在南沙群岛加强气象观测,会上没有任何一个代表对此提出异议或保留。许多国家出版的地图也都标注南沙群岛属于中国。例如,日本1952年由外务大臣冈崎胜男亲笔推荐的《标准世界地图集》,以及1962年由外务大臣大平正芳推荐出版的《世界新地图集》,1954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出版的《世界大地图集》,1956年英国出版的《企鹅世界地图集》,1956年法国出版的《拉鲁斯世界与政治经济地图集》等都明确标注南沙群岛属于中国。越南1960年、1972年出版的世界地图及1974年出版的教科书都承认是南沙群岛中国领土。二十世纪以来,许多国家权威性百科全书,如1963年美国出版的《威尔德麦克各国百科全书》,1973年的《苏联大百科全书》和1979年日本共同社出版的《世界年鉴》都承认南沙群岛是中国领土。 主权受侵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开始,越、菲、马等国以军事手段占领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在南沙群岛附近海域进行大规模的资源开发活动并提出主权要求。对此中国政府一再严正声明,这些行为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是非法的、无效的。这些国家的所谓法律依据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历史问题  中国对南沙群岛拥有主权的历史依据   中国是历史上最早发现并命名、最早开发经营和最早管辖南沙群岛的国家。 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南沙群岛  中国人民对南海诸岛的最早发现可以上溯到汉朝。东汉杨孚《异物志》有"涨海崎头,水浅而多磁石"的记载。这里的"涨海"是当时中国人民对南海的称呼,"崎头"则是当时对包括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的岛、礁、沙、滩的称呼。 三国东吴将领康泰所著《扶南传》不仅提到了南沙群岛,而且对其形态描述道:"涨海中,到珊瑚洲,洲底有盘古,珊瑚生其上也。" 唐宋年间,许多历史地理著作将西沙和南沙群岛相继命名为"九乳螺洲"、"石塘"、"长沙"、"千里石塘"、"千里长沙"、"万里石塘"、"万里长沙"等。宋元明清四代,以"石塘"、"长沙"为名记述南海诸岛的书籍多达上百种。 元代,对南海诸岛地理位置的记载更为详细。汪大渊所著《岛夷志略》中有"万里石塘,由潮洲而生,迤逦如长蛇,横亘海中......原其地脉。历历可考。一脉至爪哇,一脉至渤泥及古里地闷,一脉至西洋遐昆仑之地"。其中"万里石塘"指包括今南沙在内的南海诸岛。 明代《混一疆理历代国都之图》中标有石塘、长沙和石塘。从图中标绘的位置看,后一个石塘是今南沙群岛。 清代《更路簿》记载了中国海南岛渔民所习用的南沙群岛各个岛、礁、滩、洲的地名具体方位,其中南沙计73个地名。 中国最早开发经营南沙群岛  中国人民至迟明初就到南沙群岛从事开发渔业生产了。早在明代,有海口港、铺前港和清澜港渔民及文昌县渔民到南沙群岛去捕捞海参等物。   1868年《中国海指南》记载了我国渔民在南沙群岛活动情况,郑和群礁有"海南渔民,以捕取海参,贝壳为活,各岛都有其足迹,亦有久居礁间者,海南每岁有小船驶往岛上。携米粮及其他必需品,与渔民交换参贝。船于每年十二月或一月离海南,至第一次西南风起时返。"清末以来,我国海南岛和雷州半岛各地渔民都有人到南沙群岛去捕鱼,其中以文昌、琼海两县最多,每年仅从此二地去的渔船就各有十几条到二十多条。   《更路簿》是中国人民明清以来开发南海诸岛的又一有力证明。它是中国海南岛渔民在西沙和南沙群岛进行生产活动的航海指南,积累了许多人航行实践经验的集体创作,它孕育于明代,后不断完善,记载了渔民从海南岛文昌县的清澜或琼海县的潭门港起,航行至西沙、南沙群岛各岛礁的航海航向和航程。   民国以来我国渔民开发经营南沙群岛的史实,中外史料均有记载。日本小仓卯之助《暴风之岛》记载1918年他组织的探险队到达北子岛时发现三位"文昌县海口人"。1933年日本三好和松尾到南沙调查时看到北子岛有中国人2名、南子岛有中国人3名住在那里。日本《新南群岛概况》记载,中业岛有渔民"栽种之甘薯","昔时有中华民国渔民居住于此岛,并种植椰子、木瓜、蕃薯和蔬菜等"。 中国最早对南沙群岛行使管辖  迟至元代,南沙群岛已归我国管辖。《元史》地理志和《元代疆域图叙》记载元代疆域包括了南沙群岛。其中《元史》记载了元朝海军巡辖了南沙群岛。   明代《海南卫指挥佥事柴公墓志铬》记载:"广东濒大海,海外诸国皆内属","公统兵万余,巨舰五十艘",巡逻"海道几万里"。表明南沙群岛属于明代版图,明代海南卫巡辖了西沙、中沙和南沙群岛。   在清代,中国政府将南沙群岛标绘在权威性地图上,对南沙群岛行使行政管辖。1724年的《清直省分图》之《天下总舆图》、1755年《皇清各直省分图》之《天下总舆图》、1767年《大清万年一统天下全图》、1810年《大清万年一统地量全图》和1817年《大清一统天下全图》等许多地图均将南沙群岛列入中国版图。 1932年和1935年,中国参谋本部、内政部、外交部、海军部、教育部和蒙藏委员会共同组成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专门审定了中国南海各岛屿名称共132个,分属西沙、中沙、东沙和南沙群岛管辖。   1933年,法国侵占我国南沙群岛的太平、中业等九个岛屿,立即遭到我在南沙群岛生活和从事生产活动的渔民强烈反抗,中国政府也向法国政府提出抗议。 1935年,中国政府的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编印《中国南海各岛屿图》详细标明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各岛礁的具体名称。   1939年,日本侵占了南海诸岛。1946年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精神,中国内政部会同海军部和广东省政府委派肖次尹和麦蕴瑜分别为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专员,前往接管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并在岛上立主权碑。   日本投降后,时任国民党海军海防第二舰队司令的林遵率“太平”、“中业”两舰接收南沙群岛,将南沙主岛以所乘军舰舰名改为“太平岛”,并在岛上树立刻有“太平岛”字样的纪念碑。   1947年,中国内政部重新命名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全部岛礁沙滩名称共159个,并公布施行。   1983年,中国地名委员会授权公布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标准地名。   综上所述,大量翔实的史实证明,南沙群岛是中国人民最早发现和开发经营的,中国政府早已对其行使管辖和主权。南沙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法理依据  中国对南沙群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这是有充分的法理依据的。 大量翔实的中外史料  一、大量翔实的中外史料对中国人民最早发现、命名南沙群岛提供了丰富的证据。早在二千年前的汉代,中国人民在长期的航海和生产实践中发现了南沙群岛。这在东汉杨孚《异物志》、三国时万震的《南国异物志》、东吴将领康泰的《扶南传》等书里均有记载。这些记载是中国人民对自己居住和生产经营的土地的认识,在国际法上具有重要意义。从国际法发展的过程来看,古代中国对南海群岛的发现足已证明中国对南沙群岛享有无可争辩的领土主权。南沙群岛不是"无主地",而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任何其他国家都无权以任何名义改变南沙群岛属于中国这一法律地位。 开发经营及实际管辖  二、中国人民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的开发经营以及中国政府对南沙群岛的实际管辖进一步加强了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中国人民在发现南沙群岛后,最迟自唐宋以来就一直在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从事捕捞、种植等生产经营活动。晋代的斐渊在《广州记》中对中国渔民在南海捕鱼和采珊瑚作了记录。明清以来,海南岛文昌、琼海的渔民经常于每年冬季利用东北信风南下至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捕捞水产,至第二年台风季节到来之前利用西南信风北返。中国渔民在南沙群岛居住并从事捕捞、种植等生产活动,从自发到有组织,得到中国政府的准许和支持。即使南沙群岛在古代不适宜居住,仍有中国渔民长年居住于南沙群岛。在漫长的历史中,中国人民常年往来于中国海南岛、广东省与南沙群岛之间生产经营,并向中国政府缴税纳赋。 政府行为  三、中国政府对南沙群岛行使管辖还表现在一系列持续和有效的政府行为。自唐贞元以来,中国已将南沙群岛列入了中国的版图,至明、清则进一步明确了这一点。大量的中国官方文件、地方志和官方地图都记载了中国历代政府对南沙群岛的管辖,并将其列入中国的领土范围。直至本世纪初,中国政府一直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对南沙群岛行使着和平管辖。   本世纪初以来,历届中国政府都持续不断地维护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20世纪30年代,法国曾侵占南沙群岛的九个小岛,中国政府及时进行了外交交涉,中国渔民进行了有组织的抵抗。民国时期,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维护主权的措施,如给在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作业的中国渔民和渔船发放中国国旗,组织对南沙群岛的历史和地理调查,由政府地图出版审查机构重新命名和审定南海诸岛包括南沙群岛的群体和个体名称等。   二战期间,日本侵占了中国的南沙群岛。中国为收复被日本占领的南沙群岛进行了不懈努力。1943年中美英三国《开罗宣言》宣布,此次战争的宗旨之一是"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当时的南沙群岛被日本划归台湾管辖,《开罗宣言》要求日本归还的中国领土当然包括南沙群岛。1945年《波茨坦公告》再次确认了中国收复失地的立场。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精神,中国于1946年收复南沙群岛,同时以一系列法律程序向全世界宣告中国恢复行使对南沙群岛的主权,包括举行接收仪式和派兵驻守,绘制南沙群岛地图,重新命名南沙群岛及其群体和个体的名称,编写和出版最早的南沙群岛地理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南沙群岛先后被划归广东省和海南省管辖,中国政府一直坚持并采取实际行动积极维护对南沙群岛的主权。   综上所述,中国政府对南沙群岛享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有的国家声称南沙群岛在其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内,并据此主张对南沙群岛的主权。根据国际法和海洋法,领土主权是海洋权益的基础,海洋权益是从领土主权派生出来的。任何国家都不能将海洋管辖权扩展到别国的领土上,更无权以主张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为由侵占他国领土。总之,任何国家对南沙群岛岛礁的军事占领或其它行动,都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侵犯,在国际法上都是非法和无效的,不构成主张领土要求的依据,也不能改变中国对南沙群岛拥有主权这一无可争辩的法律事实。 基本立场  四、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的基本立场以及解决南沙争端的政策主张   中国政府一贯主张以和平方式谈判解决国际争端。根据这一精神,中国已同一些邻国通过双边协商和谈判,公正、合理、友好地解决了领土边界问题。这一立场同样适用于南沙群岛。中国愿同有关国家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和现代海洋法,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通过和平谈判妥善解决有关南海争议。这已明确写入1997年中国-东盟非正式首脑会晤发表的《联合声明》中。中国政府还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愿意在争议解决前,同有关国家暂时搁置争议,开展合作。中国政府不仅是这样主张的,也是这样做的。近些年来,中国与有关国家就南海问题多次进行磋商,交换意见,达成了广泛共识。中菲、中越、中马等国的双边磋商机制正在有效运行,对话取得不同程度的积极进展。在中国-东盟高官磋商、中国-东盟对话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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