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诚信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编号
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居民自治公约》等有关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特签订此合同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向乙方提供法律、法规及人口政策的咨询服务,做好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优生优育咨询和生殖健康服务。
2.按政策为乙方申办一孩生育证、独生子女证,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二孩生育证。
3.为乙方提供安全可靠的避孕措施。
4.依据的有关法规规定,积极为乙方落实有关的优先优惠奖励扶助政策。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政策申请生育计划,持《生育证》怀孕、生育。并缴纳履约责任金,申请抱养要符合《条例》和《收养法》规定,经审批后方可抱养。
2.定期接受甲方随访服务,并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孕妇检及培训学习。
3.婴儿出生7日后,主动向甲方申报出生日期。月底出生的婴儿,出生24小时内向甲方申报出生,如遇新生儿死亡,应在当日向甲方汇报,并持医院有关证明登记备案,如有虚假,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4发现意外怀孕,应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流产、引产手术)。计划怀孕的,不得自行流产、引产,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如有意外,及时通知甲方。
5.女方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者,要向甲方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告知现居住地、联系电话。
7.顺产分娩后在42-90天以内及时落实避孕措施,剖宫产分娩后180-210天内及时落实相应上环(一孩)或结扎(二孩)避孕措施。
三、违约责任
1.出现计划外生育(或抱养),未到法定年龄生育及非婚生育,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2、育龄妇女一次不参加妇检的按《居民公约》处罚50元违约金,二次不参加按《居民公约》的处罚违约金100元以上。
3.不按规定时间落实上环(一孩)或结扎(二孩及以上)避孕措施,视超期时间长短按《居民公约》向甲方交纳50-500元违约金,拒绝落实的交纳违约金1000元。否则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4.凡私自流产、引产,出生后死亡不向甲方汇报,经查明系溺婴、弃婴者,收取违约金并按有关法规进行追究责任。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内容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依据合法性原则,协议双方约定自动适用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