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合同
(gf-96-0154)
预约方: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承约方: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预约生产的农作物种子品种、质量、数量、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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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品种│计量│数量│质量(%)│单价│总金额│
│种类│名称│单位│├──┬──┬───┬───┤(元)│(元)│
│││││纯度│净度│发芽率│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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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万仟佰拾元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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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约方繁育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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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质量(%)│计量│数量│提供│亩用量│单价│总金│
│品名├──┬──┬───┬──┤单位││日期││(元)│额│
││纯度│净度│发芽率│水份││││││(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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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万仟佰拾元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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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的环境及技术要求:
四、预约方提供技术服务的种类、方式及保密要求;
五、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及检疫严格按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办理,检验执行gb/t3543.1~3543.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1.承约方必须持有《种子生产许可证》,交售种子时还须提供该批种子的有效田间检验结果单、产地检疫合格证和《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
2.预约方收货后复检,发芽率、净度、水分三项指标在收货后两个发芽周期内复检完毕,纯度在收货后该作物第一个生产周期内复检完毕,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对方,逾期视为种子合格。
3.双方对经销的每批种子必须同时取样分别封存,以备种子复检和鉴定,样品保存至该批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