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隐患整改措施
(一)要明确隐患排查责任主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交警部门有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责任,并负责向政府报告,提出整改建议。结合我区开展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实际,省道、纳入养护范围的县道安全隐患排查由交警大队负责,乡镇道路和没有纳入养护范围的县道由各乡镇政府、派出所负责负责。区级领导巡查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由区交安办以督办通知书的形式,交交警大队排查,向区交安办提出整改方案。
(二)要分级落实隐患整改责任。隐患整改工作涉及到公路管理体制和经费体制。按照现有体制,省公路局实施的安保工程已将省道和属于养护范围的县道安全隐患纳入整治范围,每年由公路段申报安保工程计划,经批准后采取先整治,后拨款的办法。因此,省道和属于养护范围的县道安全隐患由公路段全权负责。具体操作程序是,每年年初由交警大队和公路段对上述道路安全隐患进行排查,由公路段逐级申报,并由公路段负责整改。
乡镇道路安全隐患的整改,一是在新修建乡镇道路时,采取道路和安全隐患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一并整改,确保不增加新的隐患。二是对现有的乡镇道路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按照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的原则,有计划进行整改,由乡镇政府制订整改计划,报区交安办审核同意,区财政安排整改资金。
城区安全隐患整改工作主要涉及路口红绿灯建设,标志标牌完善等工作,由交警大队和建设局拿出规划和预算,区财政安排建设资金,力争三年内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