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关于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标准、及申报条件
(一)凡投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资总额3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2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凡投资工业企业(含兴办种、养原材料基地),投资总额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一次性奖励2万元;3001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3万元;5001万元—1亿元,一次性奖励4万元;1亿元以上(不含1亿元),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投资磷化工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和钒产品精深加工项目,计奖基数为5000万元,项目投资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第一条第二款奖励标准执行。
(四)凡投资第三产业及其它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总额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2万元;1001万元—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3万元;5000万元以上(不含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4万元。
(五)投资总额不包括项目流动资金。
(六)项目申报条件及申报时间
1、引进的项目必须是按规定批准和依法登记的项目。
2、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必须达到投资总额的50,且项目工程施工进度达50以上。
3、申报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前,也可延期到下年度申报,同一项目(含配套项目)只授奖一次。
二、考核实施
(一)考核机构:成立县招商引资考核奖励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委常委、县委统战部部长、县人大分管财经工作的副主任、县政府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县长(常务副组长)、县政协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主席任副组长,政府办联系商务工作的副主任、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经济局、县发改局、县工商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监察局、县科技局、县乡镇企业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商务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考核程序。县招商引资考核奖励领导小组接到项目引进单位或个人申请后30日内,由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县长牵头,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局、县经济局、县监察局等单位对项目进行初审和验资,报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审核,然后报县委常委会研究审批。
三、奖金来源及奖金分配
(一)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并确保当年奖励资金一次性发放到位。
(二)奖金分配
1、同一项目有多个引进人的。应委托一人申请奖励。引进人之间有争议的,应自行解决争议问题,自行解决不了的,由招商引资考核奖励领导小组确定。
2、属社会自然人引进的项目,奖金100奖给个人。
3、属县内国家工作人员未受单位指派引进的项目,以个人名义申请,并按奖金总额的70奖给个人,30奖给单位;属县直单位或乡镇引进的项目,以单位名义申报,并按奖金总额的30奖励给单位“一把手”或项目具体负责人。70奖励给单位。
四、其它事项
(一)项目引进人和项目引进单位的资格必须经项目投资方的书面认可。
(二)同一项目既符合重点项目奖励范围,又符合工业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范围的,不重复计奖,按奖金额度高的进行奖励。
(三)对弄虚作假,虚报引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并通报批评。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县委、县人民政府原出台的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即行废止,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